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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辅助生殖的规定

 来源: 网络收集 日期: 2007-08-23 我要提问】 【收藏本页】【字体: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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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辅助生殖的规定
  卫生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范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严格控制多胎妊娠,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同时还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中,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多胎妊娠的发生率明显提高,主要原因是医源性因素造成的,包括促排卵药物的使用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试管婴儿技术的实施。而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多胎妊娠的发生率比正常妊娠高出10倍。卫生部强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以保证发生多胎妊娠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禁止克隆人。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多胎妊娠对妇女和儿童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危害。对孕妇来讲,可能会造成早产、流产、妊娠高血压,在某些情况下还会造成孕妇的死亡;对婴儿来讲,可能会造成低体重出生儿的出生和围产期儿的死亡。因此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多胎妊娠的发生,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助孕周期移植胚胎总数不得超过2个。另外,还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技术人员行为准则做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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